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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务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第六条、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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