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前款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进行生产活动.第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劳务现场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负责所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生产安排 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1名劳务现场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劳务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本条所称劳务现场负责人是指由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劳务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劳务项目上的代表人。具体履行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务项目管理中的职责。第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普通工人持证上网率应当达到我省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劳务发包人负责提供和管理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现场硬化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负责合理设置办公,住宿,卫生等临时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活条件达到标准,第十七条,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质量负总责,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质量上应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劳务发包人负责.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分包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劳务分包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劳务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核验,发现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责令更换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