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但无能力供热的 三.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四,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六,不按供热规划擅自入网供.用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 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四 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七 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 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挖坑 取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 埋设电杆等。六 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