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二,采取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但无能力供热的.三,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四.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六,不按供热规划擅自入网供、用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 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 污水的,九 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挖坑.取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六 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