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二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 但无能力供热的 三,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四 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六,不按供热规划擅自入网供、用热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 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 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 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 七 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依法进行赔偿,一 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 取土 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 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六、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