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但无能力供热的,三 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四、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六、不按供热规划擅自入网供,用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 移动供热设施的。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 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 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 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 应先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依法进行赔偿.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挖坑,取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六.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