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但无能力供热的、三。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四.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六,不按供热规划擅自入网供.用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取保护措施后 方可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 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六 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