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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扶持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 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 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 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可调 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按照产权各自承担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担一级供热管道的维修 养护责任和费用 承担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承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根据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三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第十六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 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 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第二十条,加快推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计量供热工作.分户计量装置改造费.安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供热单位 热用户按比例分摊解决,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潢必须拆除的.由热用户自行拆除,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经热计量专项验收.既有建筑的热用户在并入城市供热管网时 本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的内部管网及室外管网改造系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热,由产权人或责任人限期更新或维修、合格后方可并网供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门应加强对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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