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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收缴费管理第三十九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执行与监督应严格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1195号,执行.第四十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告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热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热费 不得无故拖欠,拒缴。第四十二条,热费缴纳坚持,谁使用 谁缴纳,的原则、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供热单位与小区物业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采暖费收缴.结算由小区物业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小区二级管网的更新和分户计量改造完成的.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直接服务到热用户并实行终端收费,第四十三条,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 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 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已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 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缴纳本采暖期的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可按月缴纳。并于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热费,亦可提前预存热费 逐月抵扣 第四十四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违约热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已建成的供热管网。一级管网需要二次加压加热供热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二级管网需要二次加压加热供热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五条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 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在采暖期间原则上不办理用热,停止用热手续,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的、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四十六条.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停止用热期间 其相邻用户继续采暖的.应按面积热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费。低保户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免缴。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 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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