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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突出重点,保证功能 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鼓励国.境 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 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第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第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 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电力杆等设施,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同时作为灯杆予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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