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湾里区除外。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 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 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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