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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湾里区除外 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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