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科学管理、保障供水.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规划,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