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市房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七条,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拆迁人未按规定对拆迁工地设置围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市房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