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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第五十条.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就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制定实施办法.经公告后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服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等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请批准,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以拆迁人的名义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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