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方案和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本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5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和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房管部门 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宣传 动员 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 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经批准延长的、市房管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予以现场公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间、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 抵押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 分户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和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结婚 离婚 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市房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延长暂停期限.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具有房屋拆迁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对自有产权的房屋自行拆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房屋拆迁.应当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人应当在委托拆迁合同订立之日起的5日内、将委托房屋拆迁单位予以现场公告。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委托合同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 面积 户型。套数.楼层,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 停产停业补偿金额、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 向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第十三条。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登记的 被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对需要公告的 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60日 产权不能确认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期完成搬迁。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市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安置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 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人民防空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管线和公共设施等 由拆迁人同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确认,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管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与原拆迁人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报公告、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出具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安 教育、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电信,广播电视 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供水,供气.邮件传递。宽带网迁移。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供电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拆迁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第二十六条,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