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 钻探 挖筑鱼塘等活动,或者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的 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貌 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10.以上20.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因城市建设造成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 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 取土 采石,打井,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 开沟 挖窑,葬坟等活动 或者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 或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二,在堤上行驶铁轮式 履带式或者重型车辆的,第五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五条、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调度方案的、三 因监管不力致使防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造成重大险情和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