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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或者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10,以上20、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 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因城市建设造成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侵占 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 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 采石,打井 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活动。或者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泥土 垃圾.或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二 在堤上行驶铁轮式,履带式或者重型车辆的、第五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五条.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调度方案的,三.因监管不力致使防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险情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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