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或者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10 以上20.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水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 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因城市建设造成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 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堤防工程 水闸 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采石.打井,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活动、或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 垃圾、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二,在堤上行驶铁轮式。履带式或者重型车辆的,第五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五条 截留,挤占,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因监管不力致使防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险情和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