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 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 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第十三条。对河道 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行洪区和堤防 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 湖泊 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 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十七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八条,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 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 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 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 150米。100米.第二十一条,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 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 100米.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三条、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 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 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 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 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第二十七条,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 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第二十八条、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