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汛抗洪.第二十九条,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期。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城市防汛组织,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人员,物资。器材等准备工作、第三十二条。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命令。指示.对城市防汛。抗洪 排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负责执行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并检查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工作。二 负责检查、督促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组织领导.防汛队伍,物资器材,抢险措施的落实工作、三,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河道。渠道。堤防的清障工作、对清障不力的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四.掌握水情、雨情,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部署,五,指导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抢险的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三条。区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洪,排涝工作的指示,命令。规定和部署。二,负责所管辖堤防的防守和渠道、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完成所管辖堤防的清障检查,四.负责所管辖的防汛队伍组建,物资器材准备及抢险措施落实等工作,五.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居民定期进行防洪宣传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机构在防汛抗洪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防洪抢险的日常工作。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和技术指导工作。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行安全以及排涝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二,水文管理机构负责及时提供雨情 水情信息和洪水的预测,预报.三、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雨情 暴雨形势分析工作.四。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五、计划,经贸、商贸 财政,民政 物资、农业,粮食、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汛物资 经费、燃料,生产救灾物资、救济口粮的安排和供应工作,六。卫生.医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救护、防疫队伍的组建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蔓延工作和救灾药品供应工作。七,交通部门、铁路和民航管理机构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船舶 飞机的调度以及铁路 公路,机场防汛抢险的组织 指挥工作。八,电信部门负责通信联络和本系统通信设施的防洪抢险工作 保证汛期通信联络畅通,九.公安部门负责防汛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交通指挥,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评估.十一。新闻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发布防汛的有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第三十五条.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在汛期的运用。应当服从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堤防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按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划定的责任范围依法承担防洪任务。第三十七条,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当进行动员、并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在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或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 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水情趋缓时、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八条。在紧急防汛期.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第三十九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 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区内的各项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在本市执行城市防汛抗洪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