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第十七条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督促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其他桥梁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第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技术状况的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根据城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程度,对不同养护类别.其完好状态等级划分及养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两个等级 合格级,桥梁结构完好或结构构件有损伤,但不影响桥梁安全 应进行保养.小修,不合格级 桥梁结构构件损伤,影响结构安全,应立即修复。二,II V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五个等级。A级,完好状态,BCI达到90,100.应进行日常保养,B级 良好状态.BCI达到80、89 应进行日常保养与小修.C级,合格状态.BCI达到66、79、应进行专项检测后保养小修、D级.不合格状态 BCI达到50 65、应检测后进行中修,加固或大修工程.E级、危险状态,BCI小于50.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加固或扩建工程 遇到此类状态应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转让。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二十条,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