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 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设施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活动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五条,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桥面的.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