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带车 铁轮车或超重 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设施的 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活动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五条、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桥面的,或因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