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带车 铁轮车或超重 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类管线 设置广告等设施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 从事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活动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五条.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桥面的.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