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 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 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设施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活动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五条,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核,批准占用 挖掘桥面的、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