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生活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具体监督检查 实行考评制度,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应当设置.建设生活垃圾设施而未设置、建设的、或已设置.建设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的,责令限期申报、处以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 二。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擅自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或混入生活垃圾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生活垃圾收集场所擅自收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或者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清运.收集.或者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污损,擅自移动、占用生活垃圾设施以及改变生活垃圾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