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理,第五条、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 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 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市区主次干道 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 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八.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申报 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收集 清运委托服务的单位、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未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由排放者,单位。负责申报,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无害化 资源化 减量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 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废弃家具 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时间。地点 方式投放 第九条。车辆,火车.飞机及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船舶 必须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收集容器.袋。并在其停靠的车站,机场 港口 码头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境外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在本市处理的。必须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预处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按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第十条,禁止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船舶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对进入的垃圾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禁止医疗垃圾 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应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捡 生活垃圾处理等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五条。由政府财政支付清扫保洁费用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可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 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行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