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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