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 清洁楼。环卫道班房 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 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 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 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 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 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