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 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 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