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 必须符合国家。省 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 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 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 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 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 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