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 运输 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 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 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 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 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