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 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 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 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 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 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