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 收集。运输 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 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 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 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