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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 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 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 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 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 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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