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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 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 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 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 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 应当及时维护 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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