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补偿价格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类别.等级.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按下列规定计价。一.拥有住宅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二 被拆迁住宅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 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二人时,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三 拆迁国家机关 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互不计价,第四十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应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6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 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 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对被拆迁单位的在册职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金额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给予补偿.对离退休人员给付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经济补助。对上述被拆迁人均应发给搬迁费用、被拆迁人因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3。5日的误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