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补偿价格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类别,等级,项目和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按下列规定计价。一,拥有住宅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 二 被拆迁住宅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二人时.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三.拆迁国家机关 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 互不计价.第四十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应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 每月应付给6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 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第四十一条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 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对被拆迁单位的在册职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金额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给予补偿,对离退休人员给付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经济补助 对上述被拆迁人均应发给搬迁费用 被拆迁人因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3.5日的误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