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补偿价格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类别 等级。项目和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合理 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按下列规定计价、一 拥有住宅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二 被拆迁住宅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二人时、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三,拆迁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互不计价。第四十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 每月应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6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第四十一条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 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对被拆迁单位的在册职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金额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给予补偿 对离退休人员给付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经济补助,对上述被拆迁人均应发给搬迁费用,被拆迁人因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3.5日的误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