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 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土地 建设。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