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 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 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土地 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