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 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 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 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 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 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市容,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 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