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六 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 土地,建设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 市容 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