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广场 停车场 地上地下管线、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设施的 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四,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图 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未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取得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八条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 必须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 阴阳台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第三十条.改变城市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进行装饰装璜的 须报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一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道路.桥涵的地下管网,电缆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居住小区、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 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居委会办公用房等社区管理设施.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用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的.由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貌,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买卖临时建筑和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第三十四条,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五条 利用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