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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 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 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 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 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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