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 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