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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 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 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 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 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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