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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 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 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 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 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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