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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第十条 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 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 铁路运行。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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