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 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