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 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 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 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 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