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 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 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 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