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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 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 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 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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