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 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