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 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 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 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