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 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 迁移供热设施的,三 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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