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 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 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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