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 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 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 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