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 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 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 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