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 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