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 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三 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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