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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 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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