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 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 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 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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