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移动,涂改或者破坏输水工程界桩,界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种植深根植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 在输水工程输变电线路上私自架线 接线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 采石,取土。取水,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侵占。拆除.损毁或者擅自操作输水工程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及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埋设供水,供电 供气和光缆等地下管线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 桥梁等工程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爆破.钻探,采矿,打井或者从事危及管道设施安全水下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在苏子河河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调水.受水地区拒不执行调度运行规程或者年度调水.供水方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影响水质安全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输水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输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遭受严重破坏影响调水、受水地区正常用水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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