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设的道路 桥梁,隧道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巡回检查和抽检抽验、及时纠正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从交通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竣。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 应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三 招标文件。四,施工 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五。施工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细表。包括详细工程名称 数量.里程桩号,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实完毕.并填发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九条,交通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方面的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质量信誉进行评价.三、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四.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交通工程竣,交 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鉴定手续 一 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二 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三.项目法人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 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意见,形成交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二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交通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阻碍质量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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