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 是指以燃油 燃气为动力能源在城乡道路和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依法实行年度检测制度,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和经交通部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位、经省环保部门委托后.可承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工作。第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测部门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法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间内使用,第七条、机动车检测时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期间和维修治理后经检测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发现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环保部门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中止机动车行驶。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各汽车大修,汽车总成修理维修单位从事汽车发动机大修作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维修,保证车辆维修质量.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 第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报废车辆的处理 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污染.第十条,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经抽测发现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 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每车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行使。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车辆进行检举的权利、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举报属实的 应对举报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应规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大政发,1996、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