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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 利用太阳能 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对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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