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 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 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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