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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