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 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