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未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迁移。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或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市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