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 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 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