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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 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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