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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养护费用,由负责养护管理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 市 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 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绿地 树木。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绿化养护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台风,大风 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 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绿地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第十九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因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一 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第二十六条、在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下 有关部门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迁移及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二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五米区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植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第三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 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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