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 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 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 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 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 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