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进行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 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