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 定标活动 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 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