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 评标。定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 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 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