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 定标办法 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 字迹模糊。三 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 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 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由招标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