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 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 定标办法。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 内容不全 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 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 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