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 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 宣布评标 定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 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 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 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