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 标第十三条、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凡联合投标的单位其资质和经营范围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严格禁止挂靠投标。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中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项目经理.在承担当年竣工项目的同时、可承担一个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中三级以下、含三级。项目经理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冒名顶替参加投标者,取消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两年.第十五条。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和全部资质信用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密封后在有效时间内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