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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 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 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 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 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 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 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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