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 二 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 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规格 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 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 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 维护,维修、更换 拆除,保持整洁 美观 安全,图案 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 桥梁.广场 花坛 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 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 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 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 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