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 使其保持完好 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 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摆放商亭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 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 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 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 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 设置期满后10日内 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 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 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