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 使其保持完好 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 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摆放商亭、二 房顶搭棚 设架 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 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 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 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 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 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 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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