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 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 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 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 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 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 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 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 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 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