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 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 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 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 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摆放商亭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 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 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 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 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 维护 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 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