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 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 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应当及时清理 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 设架 堆放杂物 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 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 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 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 维护 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图案,文字模糊 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 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风貌建筑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