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 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 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 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规格、式样、材料 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 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 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 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 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 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