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 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 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 标志 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 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 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 维护。维修,更换 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 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 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 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 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 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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