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 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 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 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禁止随意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 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 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 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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