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 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 设架,堆放杂物 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 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 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 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 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 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 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 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 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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