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 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 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 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 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 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