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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 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 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 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 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 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 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 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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