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 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拒不执行的 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 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 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 传单,饮料瓶 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乱倒垃圾,污水 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渣土和材料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运载泥土,沙石 水泥,煤炭 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 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 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 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 鹅,兔,羊、猪,牛 驴 骡。马等家畜家禽的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 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 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 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