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 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 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 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 渣土不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 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 罐 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 造成泄漏 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 体育 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 羊 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 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