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 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 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 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规格、样式,材料 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 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 烟蒂。纸屑 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 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 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 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牛 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 予以没收 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 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 窃取 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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