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 一 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 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 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 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 陈旧,污损 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 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 文化,体育 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 予以没收 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