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 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 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 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 包装品,传单 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 三 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乱扔动物尸体的 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早 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 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 造成泄漏 散落或者飞扬的 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 猪,牛.驴 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 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 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 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 3倍罚款 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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