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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 摆放商亭 影响市容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 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 堆放场品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 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 材料 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 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规定.乱倒垃圾 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 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 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 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 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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