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 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 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 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 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 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 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 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 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饲养鸡。鸭。鹅、兔 羊、猪.牛.驴 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 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 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 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