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卫生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 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投放垃圾。第二十七条.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实行开、闭市全程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有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第二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应当保持整洁、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植、修剪树木及花卉或者浇水,伐树等作业产生的枝叶 泥渣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 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工地出口应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运载泥土。砂石 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第三十一条.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可能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的 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运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 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第三十三条。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 马等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自行清除.第三十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运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除运雪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扫 保洁 垃圾清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第三十六条,鼓励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推行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实行定时,定点.密闭化收集运输 做到日产日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三十八条,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第三十九条。医疗垃圾.废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单独收集 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第四十条,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当定时收集。清运,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上下水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组织建设垃圾中转站 垃圾粪便处理厂 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三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四条。车站,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 文化体育场所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 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第四十六条,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规范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市民使用公共厕所 应当自觉保持清洁 爱护设施.第四十七条.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经批准拆除 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应当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和时限先建后拆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