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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经营权。含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下同 许可决定时,应当按照本市道路客运发展规划 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客运班线经营权时,可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经营权自行终止 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配备备班车等方式。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营。并持有包车预约书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三条,客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以及批准的站点以外乘降旅客.客运车辆内应当张贴道路客运安全告知书、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票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浮动,客运站内公布票价。客运车辆内张贴票价表,第十五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 自觉接受相关检查,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节 货运,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公平交易.参照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运输合同,货运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第十七条、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城市配送,多式联运.冷链物流等现代运输方式。推进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封闭式货物运输方式,城区内从事散流体物料运输的 应当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随车配备专职押运人员 保证所运输的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设有固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十九条、客 货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禁止使用下列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超过有效期的,二。采取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三,严重污损、无法辨认的。四,伪造,涂改的,五。擅自转让的,第二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建立技术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定期审验,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第二十一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配备相应数量的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员休息。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二十二条,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 监督驾驶员按期如实填写行车日志 并随车携带,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为1年,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配置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检查并及时补充更换。第二十三条、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县际以上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应当安装并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平台对本单位运输车辆运输全过程实时监控,并将运输车辆运营动态信息实时传送有关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客 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进行下列改装.一,改变车辆类型和用途,二,改变车辆颜色。三,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四.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第二十五条,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应当按照规定的保险期限。限额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确定的应急运输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车辆、实行责任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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