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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职权,期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 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歇业的 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业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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