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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 应当按照法定职权、期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 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歇业的 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业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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