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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 二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市.县、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县.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不得挪用,抽逃。市 县 市 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 抵押。典当 赠与,分户.析产 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 裁决除外,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五,电业,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市。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县 市,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安置用房性质,户型.面积 地点.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 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 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 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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