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 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市,县 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 县.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 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 县,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不得挪用 抽逃 市、县 市.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 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 五、电业、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县。市。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安置用房性质、户型,面积,地点、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 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 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