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 房屋拆迁许可证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市,县,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 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 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县.市 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 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 不得挪用,抽逃,市.县.市。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 考核、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但因出生。军人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 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 五,电业,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 市、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县。市.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 金额,安置用房性质,户型,面积 地点.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 县 市,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