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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市.县。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 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 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 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县.市 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不得挪用,抽逃 市。县,市,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 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 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 裁决除外,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 五,电业,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县。市。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 补偿形式 金额 安置用房性质,户型、面积 地点 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 逾期不搬迁的 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 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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