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市 县,市 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 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 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 向市.县 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不得挪用。抽逃,市。县、市.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 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转退 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 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五,电业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市。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县。市、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 补偿形式 金额.安置用房性质,户型 面积、地点。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 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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