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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市,县。市 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经发放 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 县、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县,市 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 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 不得挪用。抽逃。市,县 市 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县、市、拆迁办要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或分户的除外.二 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 分户,析产,调换。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可,五。电业.自来水,煤气、通讯等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下列形式。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经市 县,市 拆迁办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 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安置用房性质。户型、面积。地点,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设有抵押权、有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市,县.市,拆迁办审查备案,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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