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职能是、一、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年检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发放、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三,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审批、四,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五、拆迁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六。拆迁纠纷的裁决 七,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能.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第六条、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工商.公安、电业、电讯。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上级主管单位.应按各自职能配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