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拆迁人挪用,抽逃存储资金的 限期改正、两年内不予批准新的拆迁项目、二。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三.被委托拆迁单位未取得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委托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40元罚款.四,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对拆迁人处以提高或者降低额1至2倍的罚款,五,拆迁人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对拆迁人处以扩大范围的安置费用两倍的罚款、拆迁人擅自缩小拆迁范围或在拆迁范围内放弃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除责令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外。并处拆迁安置费1.5倍的罚款、六.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对拆迁人处以扩大或者缩小面积的基本造价1至2倍的罚款 七.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八,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后拒绝腾退过渡用房的,责令限期腾退过渡用房.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