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 公告,广告标志等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机动车辆的废弃物未集中处理 随意丢弃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撒的,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七,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环境卫生用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清运渣土 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不封闭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对停工或者征而未建场地进行必要覆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建立城市车辆冲洗站未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领取垃圾准运证而进行垃圾运输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屠宰场 生物制品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单位、摊挡.住户不按本办法缴纳垃圾清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按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