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三条,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大型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 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第二十四条。垃圾转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密闭。并保持完好、整洁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有专人管理,保持地面、坑位 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臭味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占用 拆除、封闭和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时 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 谁拆谁建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居民收取垃圾清理服务费,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已对住户收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费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不得再向住户收取。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分类收集、实行无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用泡沫塑料等材料制作的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减少白色污染.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工作 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清运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单位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 不得随意倾倒,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 病菌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随意丢弃、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毒 有害物质未经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水面等公共场所。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二,城市其他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三 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的用地范围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 商亭,摊点 流动商贩 的经营场地 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负责.五 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工作、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保洁工作,可以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应当遵守有关服务规程和标准 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监督。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异地排放 回填处置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划设置足够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应当列入工程总概算、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第三十六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 风景区和旅游点、三.车站,加油站。码头 停车场,四、办公楼,影剧院 体育馆 商场,餐饮店,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不允许建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改造.第三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经营.第三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第四十条。饲养家禽.家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