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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 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 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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