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 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张贴,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 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栽培 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 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 保持整洁 醒目。美观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 户外广告、霓虹灯等 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 整齐.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 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 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 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 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 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 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 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 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九条。机动车 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 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 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