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 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 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 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 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 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 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排水 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 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 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 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 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 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第十七条、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 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 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 专人保洁,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车体严重破损变形 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 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 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 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 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