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张贴 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 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 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 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 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 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 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 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 统筹安排,定点经营 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第十八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 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 应当严密遮盖.封闭 不得沿途飞扬 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 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 及时铲除杂草 排除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