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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作为分界 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 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 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 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 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 整齐,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 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第十七条。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 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 秩序良好.专人保洁.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标志齐全醒目 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不得在市区内行驶,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九条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 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四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 堵塞管道、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 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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