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 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 张贴 第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 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 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 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 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七条。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 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 秩序良好.专人保洁,第十八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 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 不得沿途飞扬 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四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 排除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