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 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张贴、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 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 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 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排水 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 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并保持完好,整齐 美观,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 画廊,牌匾,旗幌 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 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 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 堵塞管道、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 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