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未经同意 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 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泄露秘密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