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 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 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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