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 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 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 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泄露秘密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