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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 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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