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 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 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 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