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 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 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 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 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