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 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 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