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 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故意泄露标底的、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 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一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 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 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