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标,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二.企业资历 三 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 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 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条、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说明书.二 总报价书、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杓,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五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第二十二条,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 交纳,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 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